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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用人單位: 為落實《關于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有關業務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社保經(代)辦機構2011年12月份所有涉及到外國人參保的業務辦理期限延長至31日,其中包括外國人新參保登記、增員,以及外國人所在單位新參保業務等。 二、按照《關于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55號)要求辦理外國人參保登記手續時,用人單位提供外國人相關證件原件確有困難、但相應的復印件材料齊全的,各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外國人參保登記時姓名應使用與其有效護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四、具有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的國家國籍的外國人,其參加社會保險處理措施如下: (一)在其依法獲得就業證件30日內,應在我市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并進行正常繳費。 (二)獲得就業證件3個月內,能夠提供協議國出具參保證明的外國人,可依協議規定免除規定險種在規定期限內的繳費義務。在我市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費的,予以退費。 (三)獲得就業證件3個月后提供參保證明的,自提供協議當月起依協議規定免除規定險種在規定期限內的繳費義務,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予退費。 (四)獲得就業證件3個月后仍不能提供協議國出具參保證明的,按規定征收社會保險費并收取相應的滯納金。 (五)對于協議規定之外的險種以及協議規定險種超過規定期限的,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2011年10月31日之前已經在京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應補繳2011年10月至12月的社會保險費;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京就業,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應補繳自就業開始之月至參保登記上月的社會保險費。 2012年1月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補繳2011年10月至12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2012年1月1日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補繳社會保險費應按照《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3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