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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 你辦轉來的《關于答復<地礦局百名獲獎高級專家被扣減5%退休金有違黨的政策>的函》和省政府領導在地勘局退休專家來信上的批示(收文編號:2006JH0416)悉。省勞動保障廳對來信所反映的問題高度重視,牽頭會同人事廳、財政廳和地勘局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送如下: 1999年5月27日前,省地勘局原屬地礦部垂直管理單位,地勘隊伍的人、財、物均屬于地礦部管理,地礦部要求各省地勘局嚴格按照地礦部所規定政策執行。根據地礦部地發[1990]215號文規定,高級專家按省級(以上)文件規定統一頒發的各類獎獲得者,其退休費可酌情提高5%-15%;以及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工齡三十年以上、工作成績突出者,其退休費可提高5%。根據原省人事局閩人退[1993]21號文規定,高級專家獲得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星火四等獎以上或省部委授予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其退休費可酌情提高5%-15%。相比之下,地礦部地發[1990]215號文所規定高級專家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范圍和標準總體上較省里的規定寬松。但省里也有部分規定,如省政府閩政[1986]48號文規定,1953年1月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滿20年和30年以上退休人員可分別加發5%和10%的退休費;及原省人事局、省財政廳閩人薪[1993]9號文規定,195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退休費按全額發給等省定政策較地礦部的規定優惠。我們認為,各部委在閩單位,行政策不能兩頭靠,要么執行部里規定政策,要么執行省里規定的政策。 1999年5月27日,福建省地勘局正式劃歸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省地勘局按照我省規定,于2000年1月停止執行地礦部地發[1990]215號文,亦即停止發放大約70名獲獎高級專家按地礦部地發[1990]215號文規定的高出省里規定的5%退休費和近280名高級專家不應享受提高的5%退休費。 為妥善處理好地礦系統獲獎高級專家反映的退休待遇問題,由省勞動保障廳牽頭分別于2006年11月17日和12月11日,召開了由有關廳(局)業務處負責人參加的關于地礦系統獲獎高級專家退休待遇問題業務協調會和省地勘局部分獲獎退休高級專家座談會,會議基本達成了共識。我們認為,就地礦系統獲獎高級專家退休待遇問題,我省相關廳、局的處理是正確的,但鑒于地勘行業艱苦性、特殊性及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巨大作用,并考慮到省地勘局屬地化管理之前原已退休獲獎高級專家,已按地礦部規定享受待遇的實際情況,我們建議,對我省地礦系統獲獎高級專家反映的上述退休待遇問題,可采取以下辦法予以穩妥過渡:在福建省地勘局正式劃歸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前退休的人員,其按地礦部規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高出省里規定的部分由省地勘局單獨計核、繼續執行,不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所需經費由省地勘局予以統籌解決。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執行,不補發以往待遇的差額。 請予審定。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