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相關政策,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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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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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應填寫《合肥市醫療保險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登記表》,經原單位或街道確認后,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發給《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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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應在居住地確定三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定點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醫院,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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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患有我市醫保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特殊病種的,應按《關于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合醫改字[2001]3號)的規定,經我市三級醫院鑒定(精神病由精神病專科醫院鑒定)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病門診治療卡(已領取的特殊病門診治療卡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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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用,由其個人賬戶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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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確定的醫院住院時,應在五日內(節假日順延)通知醫保經辦機構。其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出院后一個月內,憑醫保證、出院小結、醫囑(病歷)、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發票等憑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凡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在我市定點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即在三級醫院住院: 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一個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第二次為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門檻費。 在統籌基金以上,封頂線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為5%,其余部分由統籌基金承擔。 超過封頂線以上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醫療救助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10萬元以下部分,個人承擔5%,10萬元至15萬元部分,個人承擔2.5%,其余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承擔。 在二級、一級醫院住院按在我市相應等級醫院住院的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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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在異地確定的醫院治療特殊病,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于當年7月和次年1月,憑特殊病門診治療卡、病歷、處方、醫療費用發票等憑證,比照第七條之規定,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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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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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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