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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5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40元,二級傷殘130元,三級傷殘120元,四級傷殘110元。增加后的傷殘津貼低于900元的,調整到900元;增加后傷殘津貼不得超過1800元。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已達到1800元的,本次不作調整。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后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570元的,調整到570元;其他供養親屬低于520元的,調整到52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000元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800元的,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600元的,每月增加60元。享受護理費待遇高于上述標準的,本次不作調整。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定期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企業按月發給五、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應當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當提高,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不得低于2006年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