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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研究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3類:1100元、950元、8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魯政字〔2010〕74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