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違法,但集體合同的內容合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但不缺少主要內容和主要程序的。 罰款基準: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簽訂的集體合同程序不違法,合同缺少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程序,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拒絕或故意拖延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罰款基準: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處以500元罰款;不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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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消極對待詢問事項,經多次催促后,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詢問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不按規定的時間接受詢問和提供有關資料,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不按規定的時間接受詢問和提供有關資料,影響了勞動保障監察正常程序,但尚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不執行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的; (2)造成舉報、投訴案件無法處理的;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六)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或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2、《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或限期改正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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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消極對待整改,經催促,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完畢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執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經催促后全部執行的。 罰款基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規定的時間,執行部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規定的時間不執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2)被處理后仍不執行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3)造成舉報、投訴案件無法處理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p;2、《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或限期改正文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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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威脅、侮辱、謾罵舉報人和證人的。 罰款基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降低待遇、辭退、開除等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以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2)打擊報復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 (3)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 2、《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七)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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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招聘信息內容有不實之處,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戒,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提供虛假招聘信息,主動糾正,但不能完全消除危害后果或挽回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多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2)被處理后,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3)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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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1至3人的; (2)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下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3人以上的; (2)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 (3)被處理后,仍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的; (4)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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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向求職者違法收取費用,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向求職者違法收取費用,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實收金額1倍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向求職者違法收取費用,在規定的內時間不退還的。 罰款基準:處實收金額2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的; (2)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實收金額3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2、《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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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數退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實收金額1倍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未退還收取的保證金或抵押金的。 罰款基準:處實收金額2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的; (2)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以實收金額3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2、《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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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但不能完全消除危害后果或影響的; (2)違法所得未達到50元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情節輕微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多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2)違法所得超過50元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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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期辦理備案手續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招用人員后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事后主動補辦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責令限期改正時間5日辦理備案手續的。 罰款基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責令限期改正時間10日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2)被處理后,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3)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期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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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經批準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未經批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申報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尚未批準,已經開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后經審查符合職業介紹機構設立條件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申報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尚未批準,已經開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后經審查不符合職業介紹機構設立條件的; (2)沒有就設立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申報,擅自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經營時間在7日內的;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響的; (4)違法所得在500元以內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沒有就設立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申報,擅自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經營時間在7日以上的; (2)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3)被處理后,仍未經批準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未經批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 (4)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審??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開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屬于事業單位的,應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備案;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開辦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3、《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未經批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職業介紹活動,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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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業介紹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不超過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一)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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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提供信息不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數額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0元不超過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提供虛假信息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信息;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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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業介紹機構超標準收費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達到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超標準收費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三)超標準收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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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在100元以下的。并處1萬元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達到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 (2)經處理后,仍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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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職業介紹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超過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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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職業介紹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雖有欺詐行為,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主動改正并消除影響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超過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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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職業介紹機構偽造、涂改、轉讓批準文件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在100元以內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超過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偽造、涂改、轉讓批準文件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七)偽造、涂改、轉讓批準文件;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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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職業介紹機構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不超過1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超過100元未達到5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500元的; (2)經處理后,仍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同時吊銷許可證并同時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八)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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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未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監督電話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經處理后,仍不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監督電話的; (2)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應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2、《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明示合法證照、批準證書、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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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未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不予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但無法消除危害后果的; (2)超過整改指令書規定的時間5日改正的。 罰款基準: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整改指令書規定的時間5日仍未改正的; (2)被處理后,仍不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及勞動合同卡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訂立情況臺帳,記錄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訂立、續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卡,記錄職工本人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卡每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后,隨職工本人檔案一并轉移。 2、《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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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法定登記時間60日以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法定登記時間60日以上90日以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法定登記時間90日以上,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2)被處理后,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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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罰款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法定登記時間60日以上90日以內,未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整改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法定登記時間90日以上,未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2)被處理后,仍未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3)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理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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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法定申報時間在一個月內,未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在限期改正文書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過法定申報時間在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未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在限期改正文書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超過規定時間在二個月以上,未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在限期改正文書指定的時間內不整改的; (2)經處理后,仍未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3)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無法追繳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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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因生產經營的客觀原因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辦理緩繳手續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因生產經營的客觀原因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超過30日仍未辦理緩繳手續的; (2)非客觀原因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客觀原因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3個月以上5個月以下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6個月以上的; (2)違法行為造成遲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無法追回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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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初次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罰款基準:處1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多次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罰款基準: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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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初次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罰款基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多次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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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主動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主動糾正,但不能完全消除影響的; 。2)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占繳費總人數的比例在10%以下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不按規定的比例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2)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占繳費總人數的比例超過10%的; (3)違法行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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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主動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未按規定的比例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主動糾正,但不能完全消除影響的; 。2)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人數占繳費總人數的比例在10%以下的。 罰款基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不按規定的比例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2)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人數占繳費總人數的比例超過10%的; 。3)違法行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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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或立案之前,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時間未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罰款基準: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被處理后,仍不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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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違法牟利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違法所得超過2000元的; 。2)被處理后,仍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違法牟利的; (3)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罰款基準: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四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2、《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舉辦職業教育為名,騙取財物,違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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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定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事后主動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事后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擅自改變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事后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事后主動退賠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2)擅自改變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3)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 。4)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5)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6)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7)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8)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同時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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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職業技能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不執行回避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響的; 。2)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手續的人員申報職業技能鑒定,不及時受理,事后積極消除影響,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職業技能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不執行回避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響,事后積極補救的; 。2)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手續的人員申報職業技能鑒定,不及時受理,造成危害后果,事后積極消除影響的; 。3)自行編制試題,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因客觀原因,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積極退款的。 罰款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職業技能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不執行回避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響,事后不積極補救或者無法補救的; (2)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手續的人員申報職業技能鑒定,不予受理造成危害后果,事后不積極消除影響或無法消除影響的; 。3)自行編制試題,造成危害后果的; 。4)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罰款基準: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同時吊銷職業技能鑒定資格證書。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二),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專項用于職業技能鑒定事業。 3、《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4、《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5、《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一)職業技能鑒定費用支付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二)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商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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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事后主動安排勞動者參加培訓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超出整改期限10日內安排勞動者參加培訓的。 罰款基準:處以500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超出整改期限10日不安排勞動者參加培訓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罰款基準:處以1000元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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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不超過3個月的金額或其他支出不超出1000元,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還的。 罰款基準:追回騙取的待遇和其他支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金額或其他支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退還的。 罰款基準:追回騙取的待遇和其他支出,處騙取金額1倍的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金額或其他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的。 罰款基準:處騙取金額2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金額或其他支出5000元以上,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退還的; 。2)兩次以上騙取的; (3)違法行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處騙取金額3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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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ㄒ唬┝P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經自查發現后,主動改正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 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罰款基準: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的罰款。 3.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在整改期限后5日內改正的。 罰款基準: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的罰款。 4.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在整改期限期滿后5日仍未改正的。 罰款基準:處瞞報工資數額3倍的罰款。 。ǘ┝P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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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將集資、入股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在實際訂立合同過程中未予實施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推遲訂立勞動合同要挾職工集資入股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解除勞動關系或不訂立勞動合同要挾職工集資入股的。 罰款基準: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對用人單位處經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鄭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要求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等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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