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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妥善解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職工檔案滯留在個人手中的問題,促進自持檔案人員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促進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滯留在個人手中的職工檔案,持檔人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檔案材料認定和接轉申請。申請時,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自持的職工檔案及認定申請書(見附件1)。 二、各區縣勞動保障局應指定受理自持職工檔案認定的窗口單位,負責辦理自持職工檔案的接轉工作。 三、受理窗口單位接到自持檔案人的申請后,應對檔案材料的保存狀況進行初步查驗,包括是否開封、是否毀損等。對有檔案材料清單的,根據清單記錄核對檔案材料內容;無檔案材料清單的,應逐項檢查檔案材料,列出檔案中所有材料。查看時須有2名經辦人員同時在場。初檢后,應按規定格式重新填寫材料清單(見附件2),并經申請人和接收人簽字。 四、對受理的自持檔案材料的認定以社會保險相關材料為主。認定時由養老保險部門牽頭,可聯合相關部門共同進行。根據檔案材料記載的內容,對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予以審查認定。工齡情況審查認定工作應于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連續工齡情況審查后,應出具社會保險視同繳費情況認定書(見附件3)。認定書加蓋主管工齡認定部門的印章后,連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使用主管工齡認定部門的印章)裝入檔案袋。并對認定的檔案材料進行記錄、存檔備查。 五、自持檔案認定后由受理的窗口單位將認定意見告知持檔人并封裝檔案袋。封裝時在封條上加蓋“檔案接轉專用章”。 持檔人對工齡認定有疑義的,在本人提供符合有關規定的新的證明材料后,可再次予以認定。 六、自持檔案認定封裝后根據申請人的就失業狀況和意愿進行轉移。對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轉檔手續;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的人員,個人委托市、區縣公共職介機構保管;對失業人員,按規定將其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街道;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符合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條件的可將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街道進行保管。 自持檔案材料認定后,持檔人可按規定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經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七、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職工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指導監督有存檔權的用人單位將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列入人力資源管理內容。市、區縣公共職介機構在為自由職業者辦理個人委托存檔事項,以及各區縣失業人員接檔部門在接收失業人員檔案時,對檔案中涉及的工齡問題有疑義的,可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工齡情況認定。 八、市、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等有職工檔案保管權的單位在日常接收、轉遞檔案時,應按規定辦理相關轉遞檔案手續,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單,對檔案進行審查,審查重點是與勞動保障業務相關的材料。要嚴格轉遞檔案程序,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轉遞職工檔案。 九、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要從為群眾辦實事,維護人民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的高度,積極主動地解決自持檔案的有關問題,不得推諉扯皮,促進自持檔案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十、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檔案材料認定申請書(樣式) 2.檔案材料清單(樣式) 3.社會保險視同繳費情況認定書(樣式)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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