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為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分流安置職工,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理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 二、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職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處理辦法等。 三、對從改制前企業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由原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后30天內完成。 四、對分流到國有控股改制企業(指絕對控股,即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下同)的職工,原企業與改制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變更為改制企業,由改制企業繼續與其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業,下同)的,除本意見另有規定外,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原企業和改制企業都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于對改制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 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原企業或者國有控股的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辦理離崗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辦理離崗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企業繼續履行離崗退養協議;因企業改制后不存在或經約定由改制企業履行原離崗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后企業是否繼續辦理離崗退養,由改制企業自行確定。 七、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原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也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及一次性計發生活費,不足部分由原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 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及年遞增5%的幅度為繳費基數,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年限和繳費時的費率計算。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所在地級以上市的規定執行。一次性計發的生活費,按不低于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和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月數計算。 八、對請長假、停薪留職、檔案掛靠、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等不在崗人員,企業改制前要依照有關規定理順勞動關系。對超過規定時間未回單位或未辦理相關手續須按除名或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理的人員以及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應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先行處理,不納入職工分流安置范圍;對依照有關規定清理后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按在職職工安置。 九、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按單位正常生產(工作)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對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女職工,除法定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合同期滿的,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將合同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由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合同;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應計至哺乳期滿之日,并一次性發放哺乳期滿前的工資和有關待遇,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一、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并在醫療期內的職工,除法定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住院期間合同期滿的,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將合同期限延續至醫療期滿或出院為止,由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合同;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和有關待遇應計至醫療期滿,符合有關條件的還應發給醫療補助費。 十二、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改制前企業及其職工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按規定參保,在改制前一次性繳清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計繳利息和滯納金。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業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十四、改制企業應按國家、省的政策規定,落實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的費用。 十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被新的用人單位招用實現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可以在戶口所在地參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其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而中斷繳費的,達到退休年齡后根據實際繳費年限,按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十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的,檔案可交由當地基層勞動保障機構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職工可委托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由本人繳納相應費用。 十七、改制企業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和管理費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費用,可從改制企業轉讓的國有產權收益中支付。在改制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況下,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管理的企業,由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統籌解決。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整體改制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由本級財政從國有資產收益中解決。本級國有資產收益不能解決職工安置費用的,由本級財政予以解決。 符合國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政策的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的來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用于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和管理費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費用未落實的,不得進行改制分流工作。 十九、改制為國有控股的企業再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十、經濟補償金等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以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改制方案之日為基準日;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不適用本意見。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十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但本意見下發前已改制并已安置的職工不適用本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