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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根據《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晉市政發[2009]10號),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保登記
(一) 符合參保范圍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領取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少年兒童除外)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并在社區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進行照片采集(暫不能實現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下列人員參保時還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須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2、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Ⅰ、Ⅱ級殘疾)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現指低保對象)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學生在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領取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學生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并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進行照片采集(暫不能實現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以下學生參保時還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學生須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重度殘疾的學生(Ⅰ、Ⅱ級殘疾)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填寫的《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表》(此表由社區存檔)和相關參保資料進行初審,并錄入微機系統,制作參保居民基本信息U盤。同時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困難人群參保明細表》和《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匯總表》(以上兩表一式二份,社區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一份),一并報送所在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導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對學生提供的《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表》和相關參保資料進行初審,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匯總表》和《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困難人群(學生)參保明細表》(以上兩表一式二份,學校代辦機構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一份),制作參保學生基本信息U盤,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導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四) 參保居民因人員類別、信息等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參保時,應持相關資料到本人戶籍所在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新增、變更或注銷等相關手續,同時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此表一式兩份,一份社區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
1、新增登記。新生兒、新遷入人員、勞教或刑滿釋放、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等人員,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于每年12月20日前辦理新增登記參保手續。
2、變更登記。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應持相關證明資料及復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學齡前兒童升入小學時,應提供戶籍證明資料。
(2)城鎮居民成為低;蛑囟葰埣踩藛T的,需提供《晉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城鎮居民戶籍發生變化時,需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學生轉校、升學和退學,需提供有關變更資料。
(5)在參保年度內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和滿60周歲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以及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20日辦理參;蚶m保手續時,按相應標準辦理。
3、注銷登記。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應當持相關證明資料及復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1)人員遷出,提供戶籍遷出手續及復印件;
(2)應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書及復印件;
(3)新生入學,提供入學通知書、學生證及復印件;
(4)人員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戶籍注銷手續及復印件;
(5)居民就業,提供用工手續及復印件。
三、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對市直學校在校學生全額補助,下同),個人繳納20元。
(二)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省級財政補助2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10元),個人不繳費。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納120元。
(四)成年低保對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個人繳納30元。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成年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6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60元),個人不繳費。
四、參保繳費
(一)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一次性足額繳納一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社區醫保代辦機構向繳費居民開具《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各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應將收取的醫療保險費統一按有關規定交至所屬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學生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一次性繳納一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由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集中交至所屬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醫保經辦機構對學校(或由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對學生)開具《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
(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填報《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向同級財政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三) 參保居民應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規定期限繳費的,從參保當月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增參保居民除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后,2009年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各醫療保險代辦機構應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并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五、證件發放
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和學校醫保代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為參保人員統一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各代辦機構要在醫療保險證上填清繳費時間、金額等內容,并加蓋檢驗印章,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加蓋鋼印后,及時向參保人員發放。在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已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持醫療保險繳費憑據,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已參保繳費的學生,按所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的通知時間,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參保人員初次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免費,丟失、損壞補辦時需交納工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