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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原知青下鄉期間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請示》(潮勞社[2004]31號)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因此,上山下鄉知青回城后不是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其上山下鄉期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二、知青上山下鄉期間招用為國營農、林、茶場固定職工,調動回城在國有或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沒有出現中斷工作并按國家規定應當從再次參加工作時起重新計算連續工齡的情況的,參加養老保險后,其上山下鄉期間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1998年7月1日后參加養老保險,但上山下鄉期間按規定應計算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工,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認定,應按《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二)項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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