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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面的各項決策和部署,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2008年1月1日以后,國務院批準的規劃區內(含國家、省、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各工業園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對農村集體土地實施統一征收時享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利的18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員;對因城市改造擴建的“城中村”農民和因興建大型企業和其他生產項目,建設發展小城鎮,道路擴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農民,均列入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下列人員不屬于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適當安排并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定居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二、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方式和標準 根據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勞社部發〔2007〕14號文件和陜辦發〔2007〕8號文件關于“按照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政府、村集體、個人出資比例各為三分之一左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等規定,將我市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方式和標準調整為:財政補助1/3;農民個人和集體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從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支付。具體標準為: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在原標準基礎上每畝增加3.5萬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在0.3畝以上(含0.3畝)但不足0.5畝的,在原標準基礎上每畝增加3萬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在0.5畝以上(含0.5畝)的,在原標準基礎上每畝增加2.5萬元,作為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按附表執行。 三、新征地農民保障人數確定和費用計算辦法 本次征地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征地時該村享受社會保障人員總數×(本次征地面積÷本次征地前全村土地面積) 應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繳費標準×本次征地參加養老保險人數 個人繳費標準=應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個人繳費比例 村集體繳費標準=應繳納社會保障費用×集體繳費比例 政府承擔的繳費標準=應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政府承擔的繳費比例 四、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 政府承擔的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財政、國土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協調劃撥。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由國土資源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扣繳。國土資源部門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要在3個月內將有關資金足額劃入區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由財政部門補助安排的,要在區縣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將資金足額劃入區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養老基金的監管,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予以支持。 五、其它事項 城六區、四區兩基地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按市政發〔2005〕45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執行,并結合各自實際制訂實施細則;長安區、閻良區、臨潼區、高陵縣、戶縣、周至縣、藍田縣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按照本通知原則,結合各自實際制定。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仍按市政發〔2005〕45號文件執行,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發〔2005〕45號文件中與本通知不相一致的內容,依照本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