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省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數量呈上升態勢,且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32938件,比上年度上升14.54%。究其原因,一是經濟發展迅速,個人擁有機動車數量直線上升;二是部分公民交通意識淡薄,交通違法行為頻繁;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缺乏配套政策及法規的支持,致使事故當事人特別是保險公司對法律適用的理解不一,容易產生糾紛;四是公安機關的調解并非此類糾紛的前置處理程序,公安機關的調解積極性不高,導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出臺,使應否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并處理商業第三者保險合同關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的責任承擔等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但由于此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相關法律規范不完善,各種新問題不斷涌現。此類案件在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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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傷亡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保險金的分配問題。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時,通常各受害人的損失總額會超過保險金限額。而且,如果受害人有的起訴,有的不起訴;有的早起訴,有的晚起訴。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保險金?有的法院認為,根據不訴不理原則,只須判決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已訴受害人予以賠償即可,其他的不予處理。但是,如果這樣簡單化處理,對尚未起訴的受害人不公平。 我們認為,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以人為本,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訴訟權利。在程序上,法院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其他受害人。如果其他受害人提起訴訟的,可一并審理。在實體處理上,應當在查清各受害人的損失后,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對于法院履行通知義務后仍未按時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可不考慮預留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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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沖突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兩法的沖突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沖突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亦不一致,有必要予以統一。 我們認為,根據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國家通過交強險制度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我們不能簡單、機械的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如果把該條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要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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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是分項限額計算還是不分項限額計算的問題!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钡兜缆方煌ò踩ā返76條卻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未說明責任限額是否還予以細分。因此,在審判實務中,一種意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對賠償限額是否應當細分作出規定,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此類案件的信訪,不應對賠償限額進行細分。另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定應對賠償限額進行細分,且該條例相對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對賠償限額進行細分。 我們認為,既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作了明確規定,而且交警部門在行政處理時亦堅持細分原則,故審判實踐中應堅持細分原則為宜。就廣東省來講,目前各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基本上均采取細分原則,裁判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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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是否以過錯劃分為前提。 一種意見認為,從權利與義務對等的角度出發,機動車方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即使機動車方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保險公司也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同于普通商業險,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它不僅為被保險人轉嫁責任風險,更大的作用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兜缆方煌ò踩ā返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在交強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不論投保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都要在保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缺乏上述依據,故對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仍應堅持以投保機動車方的過錯劃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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