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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主管局(產業集團),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通知》(寧政發[2002]172號文)規定,現就外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來人員系指用人單位使用的農業戶口的從業人員。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2%;其中,外來人員個人繳納8%,用人單位繳納1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帳戶。 2002年7月1日以前,用人單位已為外來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7月1日起可按上述規定比例繳費。 用人單位必須為外來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外來人員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繳2%。 三、外來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在繳費期間流動的,可選擇下列辦法處理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已就業的,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重新就業的地區;沒有就業的,保留養老關系,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