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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后,有關職工調動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問題,各企業單位執行得不一致,相互影響。為此,一些單位迫切要求全市作出統一規定。經研究,職工調動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在國家有關部門未作出具體規定之前,可按以下暫行辦法處理: 一、職工在企業之間調動、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職工,以及由中央在京單位、外省、市、自治區調入本市企業工作的職工,調入單位一律以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調整工資后的標準工資額為基數,然后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158號文和有關文件規定,納入調入企業經市勞動局批準執行的工資標準,并按調入企業浮動升級的辦法確定是否升級。 二、屬于按國家關于企業百分之三關、事業單位千分之二獎勵晉級面及有關規定被獎勵晉級的職工;經市勞動局批準按照【84】市勞資字第409號、【84】京政財字第219號文件調整商業工資標準(含區、縣屬企業)的職工,獎勵晉級和調整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可以作為標準工資的基數。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獎勵晉級增加的工資,可以按上述規定套改工資后再增加上去,不得作為調動工作職工標準工資的基數。 三、一九八三年以來,經市人民政府和市勞動局批準進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的試點企業,職工的工資,只在本企業內有效;職工調出企業時,只介紹本人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調整工資后的標準工資額,調入企業按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其工資。 四、干部調動工作后,凡職務變動的,應按本人新擔任的職務確定其標準工資。 五、在企業之間或企業內部由熟練制崗位調到學徒制崗位工作的,原在熟練制崗位工作時間不滿學徒制崗位的學徒期限的,應繼續學徒,并按現崗位同期參加工作的學徒工的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六、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調整工資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調動工作后,屬于企業之間調動的,按調入單位同期參加工作的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應按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15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市勞動局批準的企業工資標準,重新確定其工資。 七、由外省、市、自治區調京的職工,原工資類區與北京地區不同的,先按照市勞動局【75】市勞革資字第88號《關于從外地調京職工工資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確定其北京地區的工資,再按照本辦法納入調入企業新的工資標準和確定是否浮動升級。 八、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其調動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九、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發之前企業中調動工作職工的工資待遇,請各單位按本辦法重新進行審查。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改過來。 今后,企業職工調動工作時,原工作單位按照本辦法,如實的向調入單位介紹調動工作職工的工資狀況,并附《企業職工工資改革存檔表》。同時,應向職工本人講清楚調動工作后有關工資待遇的規定,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