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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群眾就醫負擔,現就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10萬元,住院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20萬元。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住院(包括門診特殊病)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報銷比例調整為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調整為90%(含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其中:住院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報銷比例調整為80%)。 三、在職職工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門診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報銷比例調整為90%;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門診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報銷比例調整為70%。 四、70歲以下退休人員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調整為90%(含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其中:門診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報銷比例調整為80%)。 五、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和無業人員,住院(包括門診特殊病)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個年度內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15萬元。 六、參保人員2010年5月1日前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原規定執行,2010年5月1日后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本規定執行。 七、定點醫療機構申報的單次住院醫療費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7萬元(含)以上且有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的,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7萬元(含)以上的,由市醫保中心審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