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水利、鐵路建設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設施工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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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水利、鐵路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建設的所有建設單位(即業主,下同),施工單位(即用人單位,下同)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農民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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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工程合同價格和工程進度按時足額撥付工程備料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施工單位應在開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戶,并將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費用中的人工費單列,按期劃入工資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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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施工單位在項目中標后,要按規定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用于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 施工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經勞動者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后,可從工資支付保證金中墊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并相應沖減所涉單位的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被沖減后,所涉單位應在30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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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交通、水利、鐵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確保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到位。未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批準開工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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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督促施工單位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致使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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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勞動者工資,或承包人(包工頭)卷資逃逸造成勞動者工資落空的,發包單位應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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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施工單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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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方式和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鑒證后,雙方當事人應各持一份。屬于勞動者持有的一份勞動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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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形式確定工資支付水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施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從事高空、中夜班作業的勞動者,施工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相應的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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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的工資不得由"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領。工程總承包單位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可委托銀行發放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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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其內部承包單位的工資支付要監控到班組。實行標準工時的,由班組負責人根據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按規定編制工資支付表;實行含量工資包干的,由班組或包工負責人按規定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并編制工資支付表,分級認定。勞動者的工資由施工單位直接發放,勞動者本人簽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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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務的勞動者,施工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或者雙方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付清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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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工時制度和加班工資支付規定。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必須按規定安排補休或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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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工會或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由單位出具蓋有公章的工資欠付憑證,延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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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時,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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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工資支付監管。在工程開工后10日內,將工程地點、施工期限、施工單位名稱等書面通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交工手續前30天,書面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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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施工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暫停其新建項目的發包資格;施工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暫停其參加新建項目的投標資格。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招投標時,應在投標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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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誠信制度。交通、水利、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分別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并依據不同誠信等級分別給予不同的待遇。對誠信差的單位要在媒體上曝光,降低資質,直至取消資格;對誠信好的單位,其勞動用工情況可免檢,工資支付保證金可減免收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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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用工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湖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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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也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未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的; (四)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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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及賠償金;逾期不改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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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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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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