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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才交流中心為我市專職律師人事檔案的代理機構,未經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代理。
二、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對全市專職律師人事檔案進行日常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導與監督。
三、人事代理的方式以市律師協會委托形式,與人才中心簽訂代理合同。合同期限每輪為五年,期滿續簽。
四、市人才交流中心應為律師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供規范、優質的代理服務。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對律師的年度考核,考核材料以及相關人事材料應及時報送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存入個人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五、專職律師的流動必須經得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同意后,報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認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規定辦理調動(流動)手續。
六、律師事務所應按照規定,為專職律師交納人事代理費。
七、各縣(市、區)人才交流中心接通知后,應會同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對當地專職律師人事檔案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并將所屬專職律師的人事檔案移送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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