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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直各參保單位、州直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物價指數變化、醫療收費標準的調整和醫療技術的改進及《紅河州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紅勞社〔2005〕95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州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管理,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對紅河州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結算管理及部分單病種結算標準進行調整(見下表),請認真遵照執行。參保患者發生的符合單病種結算管理及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實際醫療費,超出單病種限價標準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低于限價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進行結算。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未調整病種繼續按原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