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及靈活從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意見的通知》(焦政辦〔2004〕87號)精神,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現將各類從業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已參保的國有、集體企業中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焦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深化企業改革過程中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焦勞社〔2003〕121號)執行。 二、非公有制企業及靈活從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時,從參保次月起開始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納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三、靈活從業人員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原則不再以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如本人要求追補繳費的,屬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之前參加工作的,從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時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屬建立社會保險統籌制度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的次月起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有檔案工資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檔案工資。凡以追補繳費增加繳費年限的,應依法繳納滯納金。 四、城鎮個體商戶、靈活從業人員可由中介機構代理,由中介機構到所在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五、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及靈活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與城鎮企業參保職工享受同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