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殘疾人能夠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建設和諧深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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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殘疾人的勞動就業、培訓、教育、醫療康復、文化體育、法律服務等扶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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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社會各界應當重視殘疾人事業,在各自所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提供社會服務時對殘疾人給予扶助。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協作,積極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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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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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扶助殘疾人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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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提供必要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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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在初次就業前到勞動部門辦理就業登記,勞動部門應當予以優先辦理。 政府從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殘疾人職業訓練基地,為辦理就業登記的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所需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出;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為辦理就業登記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的,勞動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用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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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并在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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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非因法律、法規以及勞動合同依法約定的原因,不得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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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殘疾人符合申請經營報刊零售點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市郵政部門和市報業集團應當優先給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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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殘疾人開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在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或企業年檢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優先辦理。 殘疾人開辦個體工商戶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按有關規定減免工商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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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殘疾人的個人合法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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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殘疾人在市內各級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殘疾人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和優先取藥,同時免收掛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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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殘疾人子女和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進入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書雜費;高中教育階段進入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學雜費。市直屬學校補助費用由市財政承擔,區屬學校補助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殘疾人子女和殘疾學生購買學生服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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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且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優先解決。 殘疾人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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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博物館、文化宮(館)、美術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準予免費攜帶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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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使用有償服務的公共體育設施,享受半價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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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乘坐火車、汽車、飛機、輪船時,鐵路、公交、民航等單位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優先上下和優先登記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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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免費乘車卡》免費乘坐市內的公共大巴和地鐵。 《殘疾人免費乘車卡》由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公共大巴和地鐵特許經營單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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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停車場停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免交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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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中心對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應當指定律師或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優先的法律援助,殘疾人行動不便的,還應當上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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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公訴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并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并免于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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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允許緩交或減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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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及公共建筑物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建設,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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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扶助殘疾人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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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非本市戶籍殘疾人的扶助工作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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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執行。1993年10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批轉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重申對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的通知》(深府〔1993〕4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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