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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1290元、二類1190元、三類1090元、四類990元,依次調整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8.3元、二類7.8元、三類7.2元、四類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6.0元、二類15.0元、三類14.0元、四類13.0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800元、1600元,分別調整為2000元、18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井下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5元、10.3元。 三、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襄垣縣、長子縣、高平市、沁水縣、平魯區、右玉縣、昔陽縣、壽陽縣、鹽湖區、河曲縣、保德縣、吉縣、柳林縣、興縣、方山縣15個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一個類別,其余縣(市、區)類別不變。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0日 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一類: 全日制用工標準:1450元/月,8.3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標準:16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陽泉市城區、礦區、郊區,長治市城區、襄垣縣,晉城市城區、高平市、澤州縣,朔州市朔城區、平魯區,晉中介休市,呂梁孝義市,運城鹽湖區、河津市。 二類: 全日制用工標準:1350元/月,7.8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標準:15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清徐縣,大同市新榮區,長治市郊區、潞城市,晉城沁水縣,朔州市懷仁縣、山陰縣,忻州市忻府區、原平市,呂梁市離石區、汾陽市、柳林縣,晉中市榆次區、昔陽縣、壽陽縣,臨汾市堯都區、侯馬市、霍州市、吉縣,運城市永濟市。 三類: 全日制用工標準:1250元/月,7.2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標準:14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陽曲縣,大同市左云縣、渾源縣、大同縣,陽泉市盂縣、平定縣,長治市長治縣、屯留縣、沁源縣、長子縣,晉城市陽城縣、陵川縣,朔州市應縣、右玉縣,忻州市定襄縣、代縣、寧武縣、河曲縣、保德縣,呂梁市交口縣、交城縣、興縣、方山縣,晉中市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臨汾市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汾西縣、鄉寧縣、蒲縣、隰縣,曲沃縣,運城市臨猗縣、稷山縣、絳縣、新絳縣、芮城縣。 四類: 全日制用工標準:1150元/月,6.6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標準:13元/小時。 適用區域:太原市婁煩縣,大同市陽高縣、廣靈縣、天鎮縣、靈丘縣,長治市平順縣、沁縣、武鄉縣、壺關縣、黎城縣,忻州市繁峙縣、神池縣、五寨縣、偏關縣、岢嵐縣、靜樂縣、五臺縣,呂梁市嵐縣、臨縣、中陽縣、石樓縣、文水縣,晉中市榆社縣,臨汾市大寧縣、永和縣、安澤縣、浮山縣,運城市聞喜縣、平陸縣、垣曲縣、夏縣、萬榮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