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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375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杭政函〔2007〕48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建設廳轉發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7〕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為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建筑施工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需分包時,建筑施工承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項目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確定后,該施工企業應持建設工程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應繳工傷保險費額,發放《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并將有關數據交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入庫。 四、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數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造價乘以1.1‰之積計算(繳費基數以建設工程造價的11%作為工資總額,按1%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計算)。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可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本通知實施前已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應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建設工程造價×1.1‰×〔(合同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合同工期總天數〕。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農民工名冊。如施工過程中農民工數量發生變化,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冊。 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其在10日之內發生工傷事故的,雖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其名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可視同已參加工傷保險。 六、建設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于合同到期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可相應順延。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原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持主管部門的變更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變更手續。 七、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的,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1至4級傷殘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以及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實行一次性支付(詳見《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 八、建筑施工企業完成農民工參保工作后,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并在工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該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證》和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繳費憑證。對未按本通知規定給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并依法予以處罰。 十、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實施監察。對未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