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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加。 1、 勞動爭議申請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市勞動仲裁院工作人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填寫《立案審批表》,勞動仲裁院院長于當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于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于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3、案件審理開庭4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 4、仲裁庭當庭裁決的,7日內發送裁決書。 5、仲裁庭填寫《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6、仲裁裁決一般應從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案情復雜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超過30日。 7、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