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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07-01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發〔2011〕39號 北京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險征繳業務流程,現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滯納金的計算規則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由于我市采用當月申報,次月收款的征繳模式,因此,欠繳起始之日定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單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8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9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7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補繳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仍按照“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7]21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申報補繳
    (一)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
    1.用人單位整體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直接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月報補繳。社保系統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月報補繳表》一式三份,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并收繳。
    2.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時須從最早欠繳月依次補繳。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為25日)前進行月報補繳。超過上述日期進行上月月報補繳的,則生成用人單位當月月報,但不發送財務進行銀行托收。
    (二)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均使用“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企業版”)進行申報。
    2.企業版申報個人補繳操作步驟:
    (1)在企業版中“個人補繳申請”模塊錄入補繳明細。
    (2)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和基數差補繳的,共有四類補繳原因,分別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稽核補繳、專項審計補繳、監察補繳,單位申報時需按照補繳原因進行選擇。
    (3)錄入補繳明細前,用人單位注意核實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
    (4)補繳錄入完畢后,在“補繳申請查詢(四險)”和“補繳申請查詢(醫療)”模塊分別導出補繳報盤文件。
    (5)在導出補繳報盤文件的同時,四險應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醫療保險應打印《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3.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補繳信息全部成功時,社保系統生成補繳明細表,同時計算出滯納金。申報時如存在錯誤的記錄,則社保系統不能生成補繳明細,需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三、補繳收款方式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后,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打印《補繳情況匯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對于用人單位申報月報補繳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銀行卡兩種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報補繳時,采用銀行卡一種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單位在工作日內均可申報補繳。
    (二)用人單位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申報補繳成功后,須當日到財務崗繳費,如當日未到財務崗繳費的,須重新進行申報補繳、重新計算滯納金。
    (三)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企業版報盤,并打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參保人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四)用人單位申報個人補繳時,可到社保經(代)辦機構或從網上申報系統下卸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各險種的繳費人員類別、正常參保險種等補繳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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