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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辦銀行、繳存單位: 各分中心、管理部、機關各處: 根據昆公〔2008〕126號《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現將調整昆明市2009年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限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昆明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按照《實施細則》規定,我市2009年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基數調整至五倍后的最高限額為10,905元。 二、根據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10號文件“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繳存工資基數不得超過三倍標準繳付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規定,我市2009年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基數三倍為6,543元。據此,各繳存單位應將超過上述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申報納稅;月工資標準超過五倍最高限額的仍按10,905元繳存。 三、根據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數據, 2008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區為68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所轄各區(東川區除外)和安寧市;二類區為61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轄各縣、東川區。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不應低于上述標準繳付。 四、屬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及事業單位,須經市公積金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管理部審核繳存基數后,再到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五、在建設銀行各繳存網點,工商銀行昆明寶善分理處、昆明云通支行、昆明海口支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單位,可直接到繳存網點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六、繳存基數調整后,2009年1—4月份少繳的單位,可在核定繳存基數后進行補繳。 七、各分中心、管理部應結合各自繳存業務工作實際,與所在地承辦銀行、繳存單位密切協調配合,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