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號)精神,結合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確定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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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調整標準 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額由42,000元調整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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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時間 調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額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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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要求 此次調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進行在院結算,參保人員年度內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參保人員2009年8月1日前的醫療費用已進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支付的,其于2009年8月1日后繼續發生的費用,結算時由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按規定支付。 各參保單位要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將通知內容告知本單位人員。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妥善處理相關問題和情況,確保新標準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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