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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1620元、二類1520元、三類1420元、四類1320元,依次調整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8元、二類9.2元、三類8.6元、四類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8.5元、二類17.4元、三類16.3元、四類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