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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勵創業促進就業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13號) 有關要求和精神,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社會保險費率調整范圍 參加我州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 二、社會保險費率調整的時間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從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四項社會保險費率調整的期限為12個月。 三、社會保險費率調整的標準 (一)失業保險 單位繳費費率由原執行的2%調整為1.5%,個人繳費費率由原執行的1%調整為0.5%;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以統賬結合方式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費率由原執行的8%調整為7%,個人繳費費率不變,仍為2%。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費率由10%調整為9%,調整后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維持不變。以單建統籌方式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維持不變; (三)工傷保險 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由原執行的0.5%調整為0.4%,二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由原執行的1%調整為0.9%,三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由原執行的2%調整為1.9%。二、三類風險行業仍然繼續實行費率浮動; (四)生育保險 單位繳費費率由原執行的0.7%調整為0.6%。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