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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移交工作的通知
2006-05-22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粵勞社函【2006】560號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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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局,省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中央駐粵企業: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推進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3〕23號),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以下簡稱: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大量企業退休人員逐步進入社區接受管理服務。為規范企業向街道、社區移交退休人員的有關工作,加快我省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步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構建和諧廣東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地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好退休人員的移交工作。 (一)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以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大意義和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組織企業和街道、社區召開座談會,促進企業與街道、社區的相互溝通、配合,共同推動退休人員由企業轉向街道、社區管理服務的平穩過渡。 企業應深入細致地做好退休人員的思想發動工作,幫助退休人員轉變觀念,通過組織退休人員參觀街道、社區退休人員活動情況,消除他們的思想顧慮,使他們充分認識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有關政策措施,理解、支持和配合移交工作。 (二)科學制訂移交方案。 為保證退休人員順利移交,企業應按照有關政策要求,科學制定切實可行的移交工作實施方案。移交方案應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擬移交的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年齡、身體狀況、居住地分布等;二是移交的步驟和時間安排。在移交的工作步驟上,要把做好退休人員的思想發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上;三是須明確移交后退休人員的有關權益問題和企業應該繼續承擔的責任;四是各項移交經費的預提金額及支付辦法等。 移交方案須與退休人員充分協商并且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企業的移交方案并入職工安置方案,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省屬企業和中央駐粵企業的移交方案(一式四份)報我廳退管處審核備案。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制定和落實移交方案的指導、督促工作。 (三)嚴格移交程序。 為了方便企業和退休人員辦理有關移交工作,規范操作,各地要制定退休人員的移交接收程序。退休人員移交接收的基本程序是: 1.企業繳交或者由財政負擔的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劃入財政專戶。 2.企業向縣(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退管工作機構遞交移交材料,包括: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實施方案、企業與退休人員簽訂的移交協議書、退休人員名冊及基本信息情況、繳交一次性過渡性醫療保險金名冊或憑證、企業按要求整理好的退休人員檔案和檔案移交登記表、黨員關系轉移單、退休人員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的養老金核發證明等。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由負責發放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3.縣(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退管工作機構對材料審核無誤后,與企業或簽訂《退休人員交接協議書》,正式接收退休人員。 4. 縣(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退管工作機構將接收的退休人員移交到街道(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各市勞動保障部門尚未建立退休人員移交接收程序的,要在今年內抓緊制定并公布實施;已經建立的,要完善、簡化移交程序,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操作,同時要向社會公布辦理退休人員移交接收事務工作網點和街道(鎮)、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網點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方便企業辦理移交手續。 參加省社會保險統籌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移交屬地管理手續,縣(區)級以上退管工作機構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接收手續,并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開設業務專戶,建立正常的聯系協調機制,互通信息。 二、完善政策規定,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權益 (一)妥善解決統籌項目外福利補貼待遇問題。 企業要與退休人員就企業自主發放的統籌項目外福利補貼待遇進行充分協商,在移交前達成共識,不得以社會化管理為由隨意停發或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 (二)做好有關經費的籌措、計提和繳交工作。 在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前,企業應該做好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資金、退管活動費等項經費的籌措、計提和繳交工作,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移交街道、社區后應該享受的有關待遇。確實無能力繳交有關經費的困難企業,必須向負責其資產經營管理的部門反映情況,爭取由資產經營管理部門籌集;改制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不足以支付的情況下,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所屬企業,由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統籌解決。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整體改制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由本級財政從國有資產收益中解決。 三、加強組織協調,妥善處理移交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勞動保障部門作為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溝通,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工作的組織、指導,及時協調解決移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各級退管工作機構要以熱情、積極的態度,及時接收按照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退休人員,移交條件成熟一個接收一個,不得以人數少為由拒收。特別是對于已經沒有組織管理的早期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全面掌握他們的基本情況,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落實退管活動經費,盡快把他們移交到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保障他們的晚年生活。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要按照當地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部署,制定所屬企業退休人員納入街道、社區管理的計劃,指導、督促所屬企業認真做好退休人員的移交工作。 尚難以一步到位地將退休人員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服務的地方和企業,應以委托企業或企業社區掛牌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服務,并接受同級退管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逐步向街道、社區管理服務過渡。各地注意從實際出發,制定委托企業或企業社區掛牌的條件和辦法,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更加濃厚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氛圍,在繼續發揮企業或企業社區管理退休人員作用的同時,加快向街道、社區管理服務形式的過渡。 要注意協調解決好退休人員移交時的一些具體問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原則上向其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實行移交,境外、省外居住的退休人員,向其離境或離開本省時戶籍所在地移交;黨組織關系移交按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關于推進我省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納入社區黨組織管理的意見》(粵組通〔2004〕38號)辦理,計生工作關系移交屬地街道管理;由縣區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干部,在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時,人事檔案暫不移交,街道、社區可為這些退休人員建立基本情況信息庫;被鑒定為一到四級的工傷殘疾退休人員,視同孤寡、精神病患者(1-4級)進行移交;移交前個人遺失檔案的,由原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其個人書面說明并附居住地街道的證明。 從本文發出之日起辦理退休的人員,具備移交街道、社區管理服務的,由企業負責在辦理好各項社保關系的同時一并辦理移交手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廳退管處反映。 |
附件: |
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服務交接工作協議書 (樣本)
甲方(企業): 乙方(退管工作機構):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隸屬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推進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3〕23號),經雙方協商,就甲方退休人員移交乙方街道社區管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現有退休人員共 名(男 名、女 名),其中:特殊退休人員(孤寡、精神病、1-4級工傷殘疾) 名(男 名、女 名);黨員 名(男 名、女 名),自200 年 月 日起移交給乙方管理。 二、甲方須按規定為退休人員足額交納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 支付并結清醫保等相關費用,保證沒有欠繳 (以所屬社會保險待遇核定資料為證據)。 三、甲方應與每個退休人員簽訂同意移交街道(鎮)社區協議書,明確雙方權益、義務、責任,對尚未解決的政策規定責任問題作出承諾。 四、甲方按規定整理好全部退休人員的勞動人事檔案,并正確填寫《移交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匯總表》、《退休人員個人情況信息(登記)表》。 五、甲方按退休人員退管活動資金 元/人標準,計 萬元;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 萬元/人標準,計 萬元;合計 萬元,繳交給乙方,于 月 日前劃入 帳戶。 六、乙方在200 年 月 日按以上條款所明確的內容接收甲方的人員和費用,并從200 年 月 日起正式對所有被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并提供服務。 七、乙方嚴格按收支兩條線規定使用甲方繳交的以上款項,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八、移交后,甲、乙雙方保持溝通,定期或不定期反映、了解關心退休人員的情況,共同促進平穩過渡。 九、甲方向乙方移交退休人員時應如實反映有關人員的狀況,資料要真實。如有隱瞞、虛假,一經發現,乙方將退回所接收的人員。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級退管經辦機構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書經簽名蓋章后即日生效。
(附件按接收方的要求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注:關閉、破產、改制企業需由主管單位或投資主體簽訂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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