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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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我區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促進我區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和《自治區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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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對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國內、國外專利進行資助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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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安排體現科學評估、擇優資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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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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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知識產權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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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提出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會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預算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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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資助資金申請材料,提出資助資金安排建議,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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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助重點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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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資助資金重點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發明專利申請,以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產生的專利申請。 (二)我區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重點企業、骨干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高新技術領域的項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礎研究項目的發明專利申請,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優勢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申請,實用價值高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三)通過我區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的專利申請。 (四)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 (五)在校學生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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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治區境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 (二)具有自治區境內戶籍或居住證明的個人,且住址在自治區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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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資助資金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已獲得授權,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及獲得授權。 (二)直接申請國外專利,已取得國際專利組織或相關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權;以PCT方式申請國外專利,已進入國際階段或授權。 (三)申請人獲得專利授權(有效證明文件)或進入國際階段一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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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助范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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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范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印刷費、授權后前三年年費、專利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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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4000元,分兩次資助,繳納實質審查費后資助2000元,專利授權后資助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1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元。 國家和自治區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知識產權托管企事業單位申請專利代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在校學生申請專利代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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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向國外申請專利,按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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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減緩的專利申請,應先申請費用減緩,減緩后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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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同一專利已獲得資助的。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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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助資金申報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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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資助采取先減緩、再繳費、后申請資助的方法。即申請人首先申請費用減緩,繳納相關費用后,再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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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資助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在各級知識產權局領取)一式兩份。 (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效證明及復印件兩份,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兩份。 (三)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須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國內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資助時需提供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繳費憑證和通知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申請第二次資助時需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提供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專利審查機構、國內專利代理機構、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專利申請文件(中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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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地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初審本地區資助申請,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終審。每年5月,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當年資助資金安排建議,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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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會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初步確定資金安排方案,并在自治區財政廳、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后無異議,再最終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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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凡申請材料和憑證弄虛作假或相同項目重復申報者,一經查證,三年內不再受理資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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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助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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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資助資金列入自治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根據資助資金公示結果,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向申請人下發資助通知書,并于每年6月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將資助資金撥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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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領取資助資金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單位有效證明等身份證明材料。經各地州市財政局、知識產權局審核確認后辦理資助資金發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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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資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每年12月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當年資助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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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資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各地州市財政局、知識產權局自覺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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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03]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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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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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資金 管理 辦法 通知本廳法制稅政處、預算處、國庫處、財政監督檢查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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