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傳[2009]2號)精神,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就業局勢的影響,采取積極應對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千方百計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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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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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界定困難企業條件,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4、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5、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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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定范圍。鋼鐵、裝備制造、石油化工、高新技術產業、食品、紡織服裝、醫藥、建材建筑,以及勞動密集型服務業和符合當前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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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認定工作的管轄。
市屬企業和在市本級繳納社會保險的中央、省屬企業由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共同負責認定。
縣屬及以下各類企業由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認定。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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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困難企業認定所需的材料。
申報困難企業需以下材料:
1、《廊坊市應對金融危機困難企業認定表》;
2、《穩定就業崗位的措施》;
3、《在金融危機期間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承諾》(《承諾》需企業法人簽字、單位公章);
4、2007年和2008年企業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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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困難企業認定的程序
1、申請:申報困難企業的單位將各項材料上報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2、初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實施意見》中第一款第四條: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對企業是否履行繳費義務予以認定,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在《廊坊市應對金融危機困難企業認定表》中對企業截止2008年12月前是否正常繳納保險、參保人數兩項內容,經認真核實后填寫在各經辦機構意見欄內。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初步審核符合《實施意見》中第一款第四條條件的企業《廊坊市應對金融危機困難企業認定表》和企業上報的2007年、2008年企業財務報表,送到同級財政、經貿(國資)、地方稅務局進行認定。
財政、經貿(國資)、地方稅務局對本《實施意見》中第一款第一條: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第三條: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進行認定。
3、審批: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綜合財政、經貿(國資)、地方稅務局和社保機構意見后,對困難企業予以審定確認。
4、備案: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本轄區內認定的困難企業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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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困難企業可以享受的各項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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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符合條件并已認定的困難企業可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緩繳計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稅務部門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緩繳失業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及其職工,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按規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不受影響。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緩繳計劃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工傷保險費緩繳計劃經縣、市兩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經核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將緩繳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困難企業應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4市統籌的社會保險項目,應上報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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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性免繳基金、調整基數或降低部分保險費率。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內采取適當免繳社會保險費、調整社會保險基數或降低費率的辦法,減輕企業負擔,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屬市統籌的社會保險項目,應上報市各社保經辦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1、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可采取免繳部分費用的辦法。市、縣可根據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在2009年采取免繳1-2個月醫療保險基金的辦法,減輕企業負擔,并確保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不降低。各縣(市、區)要降低參保門檻將地方性政策關閉破產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困難企業2009年可免繳最長6個月的生育保險費。
2、調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3、工傷保險可適當降低費率。基金結余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工傷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困難企業費率下浮一檔或兩檔:2008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額低于繳費總額50%的,費率下浮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支出總額低于繳費總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兩檔到行業基準費率的50%。對于停產半年以上的特困企業可下浮兩檔工傷保險費率。
實行縣級統籌的,調整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由縣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實行市級統籌的,調整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時調整降低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4、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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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使用。
1、原則:市、縣兩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認真測算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參加失業保險、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穩定就業崗位(即在崗位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形式)人數,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均以困難企業中穩定就業人員為補貼對象。
2、補貼標準與要求:
崗位補貼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的80%。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依照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含50%)為繳費基數,按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計算補貼數額。
要求: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補貼,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的穩定就業人數:一般不超過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按照高檔控制線執行。
3、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經辦程序。
(1)申請:困難企業申請崗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需按月向所屬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認定困難企業證明、穩定崗位計劃措施、穩定就業人員名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以及是否參加社會保險等)、擬申請補貼金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還需提供上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憑證等材料。
(2)初審: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初審工作。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困難企業上報材料后,即時簽署《困難企業崗位補貼申請表》或《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并會同縣財政部門進行初審。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一匯總初審材料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屬困難企業和在市本級繳納社會保險的中央、省屬困難企業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工作。
(3)審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核批準后撥付補貼資金。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在“其他費用支出”項下列支。
(4)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按批準的補貼金額及時撥付到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專戶。崗位補貼資金按月撥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將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補貼分別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分別劃入財政部門的基金財政專戶。
(5)管理: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困難企業使用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騙取資金行為發生,確保補貼資金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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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企業組織在崗培訓前要向當地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培訓方案、職工教育經費使用計劃、申請就業專項資金的報告、以及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材料,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復核,而后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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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面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企業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低于6個月工資的,不能分期支付。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中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不應少于50%。
市及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經貿(國資)等有關部門要在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本地實際,既要著眼當前,又要考慮長遠,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方法。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好本《意見》精神,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各地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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