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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的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06年7月1日。 二、調整范圍 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傷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三、調整標準 屬于本次調整范圍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均以其2006年6月按有關規定每月應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增長9%。調整后每月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傷殘津貼:一級748元/月,二級707元/月,三級665元/月,四級624元/月,五級582元/月,六級499元/月。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1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333元/月,配偶為孤寡老人的416元/月,其他供養親屬249元/月。 四、經費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