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方案于12月8日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制度覆蓋范圍,將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參保范圍,同時調整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為做好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貫徹實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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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州、地)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省級、中央駐黔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由省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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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保險的初次繳費,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0.5%的費率標準執行,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全額事業單位繳費資金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繳費資金由同級財政適當安排,其余部分由單位自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費資金由單位自籌;中央駐省事業單位繳費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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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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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標準及交通、食宿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伙食補助標準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火車硬臥、動車硬座、普通客輪三等艙、客運汽車)費用據實報銷。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途中食宿費執行普通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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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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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26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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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五級傷殘最高36個月,最低11個月;六級傷殘最高26個月,最低8個月;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八級傷殘最高9個月,最低3個月;九級傷殘最高6個月,最低2個月;十級傷殘最高3個月,最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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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本通知下發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公)傷人員原有待遇維持不變,資金原渠道解決。今后國家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各地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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