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全市高危行業的用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從業者人身安全。根據《勞動法》、《職業 教育法》、《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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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危行業是指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行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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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市高危行業勞動用工統一實行就業準入制,堅持“先培訓后就業,持證上崗”的原則,加強管理,嚴格審核發證,強化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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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全市高危行業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并具體負責崗前培訓和就業準入考核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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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長治市轄區內高危行業用工的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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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教學大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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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要以職業技能崗前培訓與在職人員業務素質提高或資格(資質)培訓相結合。崗前培訓要根據高危企業用工需求確定:培訓時間(學制)要根據招用對象和培訓專業(工種)、等級確定;在職人員培訓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的短期培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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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高危行業勞動用工數據庫,包括姓名、年齡、工種、培訓狀況等,隨時掌握和監管企業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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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高危行業勞動用工數據庫,包括姓名、年齡、工種、培訓狀況等,隨時掌握和監管企業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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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立高危行業人力資源儲備庫,高危行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即時掌握高危行業用工需求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招錄和崗前培訓,對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分類錄入“高危行業人力資源儲備庫”,為高危企業招用從業人員時擇優錄用,實現高危行業人力資源合理利用和崗位資源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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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現有培訓機構的基礎上,著手規劃籌建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基地,健全和完善培訓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程、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培訓教材,教師隊伍,不斷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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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職業技能培訓后,對具備條件的人員,進行職業技能鑒定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職業資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其他人員經職業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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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嚴格實行就業準入制,全面落實先培訓后就業,先持證后上崗的規定。今后高危企業需新招用工人的,必須經市高危行業用工管理服務中心從“高危行業人力資源儲備庫”中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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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凡未經勞動法律法規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或雖經過培訓,但未合格的,用人單位一律不得招收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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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職工人的培訓、輪訓,必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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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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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大對高危企業的用工管理,對高危企業私招濫用未經培訓人員,責令限期整改,對不整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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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其他方面用工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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