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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市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蘇府[2005]117號)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對我市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1、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物價水平上漲幅度×30%); 2、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2.7%,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1.6%,按上述公式計算,本次調整系數為1.0937。 二、調整對象: 1、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2、2007年6月30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享受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的人員; 3、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三、《條例》實施后被認定并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對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一條調整。 四、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300元。 五、符合上述調整對象范圍的工傷人員,其待遇在原單位支付的,由單位參照本辦法調整。 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請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調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