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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海東行署、各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2〕14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增加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國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中共青海省委批準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增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標準 按照應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在原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按在職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退休金4%的比例增加補助。 三、增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辦法 各統籌地區增加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本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部劃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四、增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 新增加的公務員醫療補助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增加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增加的醫療補助所需費用,由省財政廳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解決;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增加的醫療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