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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鋼、北鋼,各有關單位: 根據《本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31號)關于費率浮動問題的有關規定,在對參保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進行統計考核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從2008年社保年度開始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制。現就2008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費率浮動的單位范圍 參加此次費率調整的單位主要為《本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所列工傷保險費率表中的二、三類行業,且在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間,連續7個月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一類行業不參加此次費率浮動。 二、費率浮動辦法 根據《本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本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為: 1、參保單位在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150%—200%的,原繳費費率向上浮動120%;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200%的,原繳費費率向上浮動150%。 2、參保單位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工傷保險費支出為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50%—30%的,原繳費費率向下浮動20%;工傷保險費支出為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30%以下的,原繳費費率向下浮動50%,但不得低于一類行業費率水平。 工傷保險費率表中的二、三類行業不符合上述2項規定的參保單位,其工傷保險原繳費費率不變。 三、工傷保險費收支總額計算辦法 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和支出總額的計算辦法,是以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參保單位實際發生額為依據進行計算。其中:工傷保險費繳納總額含參保單位已補繳部分,支出總額含經辦機構已支付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 四、其他事項 1、此次費率的調整,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暫未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2、地稅部門將從2008年7月起對參保單位按調整后的費率進行征繳工傷保險費。 3、市、縣兩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此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的有關內容,負責做好對本轄區內參保單位的解疑、說明工作。 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