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職工、退休人員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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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構成: (一)實際繳費年限是指《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二)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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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計算 (一)實際繳費年限的計算 1、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記載職工的繳費年限。其中,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職工繳費年限,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2、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繳費年限,但職工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新就業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3、《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己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計算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2、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3、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4、私營企業職工、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1996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原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期間的連續工齡或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或原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5、本市城區街道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6、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退役前的軍齡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7、實施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辦法后,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8、《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至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排正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職工的工齡或工作年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均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應予計算和不予計算的繳費年限。 (四)職工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具體認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男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30年,女性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5年,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醫療保險費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屆滿。 一次性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費金額=繳費基數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職工累計繳費年限,10%為繳費比例,8%為每年繳費遞增率。 繳費遞增率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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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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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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