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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級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漢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試行)》(漢政發[1999]64號)的規定要求,現將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和住院起付標準調整如下: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由原來的25236元提高到38000元,各年齡段個人自付比例不變。 二、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 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由原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即38001—80000元)。個人負擔比例不變。 三、住院起付標準 45歲以下人員住院起付標準在三級醫院第一次住院定為940元,在二級醫院第一次住院定為850元,在一級醫院第一次住院的定為750元。
45歲以上及退休人員住院起付標準在三級醫院第一次住院定為850元,在二級醫院第一次住院定為750元,在一級醫院第一次住院定為660元。一年內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三次后不再降低。
為保證政策的穩定和連續性,今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及住院起付標準每三年調整一次。
各縣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經辦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和住院起付標準的宣傳、實施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報告我局。
本通知從2005年12月1日起執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