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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政策性銀行上海(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農信聯社,各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各企業單位: 經研究,本市企業到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領取工資性現金時,繼續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冊》的范圍 本通知規定使用《手冊》的范圍是指需在本市基本帳戶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領取工資性現金的企業及境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二、使用《手冊》的辦法 1、企業或代表機構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本市工資增長指導線,編制當年度使用從業人員、報酬總額計劃后,填入《手冊》,報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由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附貼《備案憑證》。 2、企業或代表機構在基本帳戶開戶銀行或有關金融機構憑已附貼"備案憑證"的《手冊》領取工資。 3、企業或代表機構無論是采用現金還是采用轉帳(包括信用卡、委托代發)、內扣等形式領取工資,都應如數填入《手冊》,開戶銀行據以監督支付。 三、記入《手冊》的平均人數、報酬總額 1、年平均人數按本企業當年度使用從業人員的預計數記入; 2、報酬總額按本企業當年度使用的工資總額及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費預計數記入。 四、《手冊》的備案 《手冊》的備案及附貼"備案憑證"實行分類管理。 1、部、委、辦負責:直屬企業,市屬企業集團公司本部; 2、市屬企業集團公司(企業主管局)負責: (1)本集團公司(主管局)所屬企業及所屬企業與臺港澳商或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單位; (2)國家有關部、委、辦委托代管的在滬企業。 3、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1)稅款解繳區、縣稅務機關且在本市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 (2)區、縣屬企業(含私營,以下同)及區、縣屬企業與臺港澳商或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單位。 4、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1)稅款解繳市稅務機關且在本市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 (2)經本市有關部門批準進滬并在本市開戶銀行領取工資性現金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勞務企業); (3)境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五、《手冊》使用中注意的有關問題 1、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并附貼《備案憑證》的《手冊》,不作為企業、代表機構領取工資性現金的依據。開戶銀行如發現此類情況,應督促企業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2、《手冊》當年度使用時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六、企業和主管部門以及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手冊》的備案工作,市勞動保障局將逐步通過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http://www.12333.gov.cn)辦理。 七、為加強對本市工資性現金的管理,在尚未實行網上辦理《手冊》前,以及今后實施網上辦理后但暫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單位,各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季度初仍應將上季度辦理《手冊》備案情況匯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八、本通知執行時間: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九、《手冊》內容的記入及分類管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