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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 根據《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就設定生育保險待遇及費用支付標準等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 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 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為:按照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生育的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在職女職工及符合條件的在職男職工。 計劃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為: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和人工終止妊娠以及施行輸卵(精)管結扎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的在職職工;取出宮內節育器的退休女職工。 職工生育、計劃生育并發癥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經有關部門鑒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可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 醫療費支付標準 (一)生育: 1、正常產不超過1000元; 2、非正常產不超過2500元。 (二)計劃生育: 1、放、取節育環不超過100 元; 2、結扎輸精管不超過500元,結扎輸卵管不超過900元; 3、符合《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實施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按實際醫療費結算; 4、妊娠12周(不含12周)以內的人工流產(含藥物流產、無痛流產)不超過200元,妊娠12周至28周(不含28周)的引產(鉗刮)不超過500元,妊娠28周以上引產按正常產執行。 (三)參保職工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審核。低于規定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高于規定標準的,按定額支付。 三、生育津貼計算標準 (一)生育: 1、正常產90天; 2、非正常產、多胞胎生育105天; 3、晚育120天; 4、高齡、高危晚育180天。 (二)計劃生育: 1、12周(不含12周)以內的人工流產15天; 2、12周至28周(不含28周)的引產(鉗刮)30天; 3、28周以上引產40天。 四、生育補助金計算標準 男職工生育補助為30天。 五、申領條件和程序 (一)申領條件 1、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連續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職工; 2、按政策規定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的參保職工。 (二)申領程序 職工在實施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后三個月內,由用人單位代辦員向經辦機構進行申領,并提交下列材料: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曾違法生育的證明; 2、夫妻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4、醫療費收據及費用明細清單; 5、男職工申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補助金還須提供民政部門、醫療部門出具的其配偶無勞動能力的證明;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三)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在異地發生生育費用的,按此《通知》標準執行。 (四)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按本《通知》相關條款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蛾P于貫徹執行<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中有關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哈勞社發[2001]7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