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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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堅持主動依法科學維權,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會主席保護機制,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企業工會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依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工會條例》和全國總工會《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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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選舉產生的,并經上級工會批準任職的本市各類企業工會專職、兼職主席、副主席(以下簡稱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保護,適用本實施細則。 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選舉產生的,并經上級工會批準任職的本市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工會主席、區域性行業工會聯合會、聯合基層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保護,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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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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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降薪、扣發工資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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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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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本人不愿意繼續在該企業工作,導致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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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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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非專職工會主席因參加工會會議、學習培訓、從事工會工作被企業扣發或減少工資和其它經濟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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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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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出現第二章第三條情況的,上級工會要會同該企業黨組織督促企業撤銷處理決定,恢復該工會主席原崗位工作,并補足其所受經濟損失。企業拒不糾正的,上級工會要向企業的上級黨組織報告,促使問題的解決;或會同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或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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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出現第二章第四條情況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繼續履行其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企業拒不改正的,上級工會要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直至支持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工會主席本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上級工會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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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出現第二章第五條情況的,上級工會要為該工會主席提供就業幫助,需要就業培訓的,要為其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在該工會主席失業期間,上級工會要按本人原崗位工資收入給予補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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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出現第二章第六條情況的,上級工會要支持該工會主席或者其親屬、代理人依法追究傷害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對于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的工會主席,上級工會要視其傷殘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助;對于被故意傷害導致死亡的工會主席,要協助其直系親屬做好善后處理事宜,并給予一次性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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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出現第二章第七條情況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予以足額補發被扣發或減少的工資和其它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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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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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上海市總工會設立200萬元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各區縣局(產業)工會也須相應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鄉鎮街道工會視情況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專款專用,年末節余滾存下一年度使用。 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的使用,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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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組織、法律、財務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組織部門負責,受理下級工會或企業工會主席的維權申請、核實、報批和資料存檔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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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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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保護遵循逐級保護的原則。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建立保護企業工會主席的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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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總工會主要保護對象為工會組織關系隸屬市總工會的企事業單位工會主席,任期內獲全總、市總榮譽稱號的企事業單位工會主席,被全總、市總評為個人先進的企事業單位工會主席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越級保護的企事業單位工會主席。 區縣局(產業)工會要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明確責任,確定范圍,建立機制,承擔起保護企業工會主席的職責。 企業工會的上一級工會在保護工會干部合法權益中處在重要的位置,要切實負起責任,保護所屬企業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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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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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業工會組織或者其上級工會,向應當承擔保護責任的上級工會提出書面保護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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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應當承擔保護責任的上級工會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相應保護方案,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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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需要支付保障金的,要按照隸屬關系向應當承擔保護責任的上級工會提出申請,上級工會應依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主席支付權益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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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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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總工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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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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