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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市各區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各企業: 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和《黃石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黃政辦發[2004]81號)規定,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我市企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條件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每年按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調整。 三、申報材料 申報調整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時,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 (二)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四)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證明; (五)民政部門對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六)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七)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四、資金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以后發生工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調整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工傷保險以前發生的工亡事故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待遇,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調整時間 每年7月1日以后,由工亡人員所在單位申報,市醫療保險局工傷生育保險科審核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