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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01-01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魯勞社[2006]70號 山東省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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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改委、財政局,市各煤炭企業: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轉發<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勞社[2006]7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縣(市)區接到文件后,將本通知及時下發到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煤炭企業。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
內容: |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省屬各煤炭企業: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我省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資金來源和使用方法按勞社部發[2006]2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我省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標準如下: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2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5-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 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8-10元/工; 2、后夜班:10-12元/工。 三、各煤炭企業在上述區間內確定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執行標準,并報同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政策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將艱苦崗位津貼直接發放到職工個人。 四、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當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各市、省直有關部門應將本通知及時轉發各煤炭企業,并抄報省勞動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六、我省調整煤炭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從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附件: |
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 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精 神,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 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 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 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 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 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 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 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結合提高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 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 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 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音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 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在2個月內提出本地區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 貼標準的具體意見,并分別報送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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