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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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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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城鎮殘疾人,為本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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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就業計劃,采取措施,保障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人事、計劃、財政、稅務、工商、民政、統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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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外地駐渝單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用人單位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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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崗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計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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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如實填寫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表,報主管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用人單位在崗職工人數等資料,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30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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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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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殘疾人被正式錄用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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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年應按實際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區縣(自治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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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年終由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有關單位名稱和應扣款金額,財政部門協助予以代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收取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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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用人單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可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從可預算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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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確因虧損需緩繳或減繳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 殘疾人聯合會在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審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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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專款專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計劃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計劃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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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范圍: (一)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獎勵; (二)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和康復費用的補貼; (三)扶持殘疾人個體開業費用的補貼; (四)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費用的補貼; (五)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還應當扶持貧困區縣(自治縣、市)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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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監察和人事管理范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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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不按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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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有關協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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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發布的《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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