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計局、地稅局,中央駐贛和省直各有關單位: 最近,我們陸續接到企業電話和書面請示勞務外包及勞務派遣用工費用是否列入工資總額統計和管理等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2012年統計年報和2013年定期統計報表)》及有關法規政策,現就涉及勞務外包、勞務派遣用工方面的工資總額統計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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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總額統計問題 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工資總額是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和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之和,不包括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支付的發包費用。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是指實際用工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為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付出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勞務派遣人員的人數及其工資總額由實際用工單位填報,勞務派遣單位不填報。勞務派遣人員的界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工資總額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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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勞務外包活動中的工資總額統計問題 勞務外包是指勞務發包單位將本單位部分業務的勞務發包給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承包方,雙方簽訂勞務外包協議,勞務承包方按勞務外包協議的約定完成勞務承包任務,勞務發包單位按勞務外包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承包方支付勞務外包費用的一種外包承攬經營形式。在勞務外包活動中,由勞務承包方在勞務發包方支付的發包費用中支付給勞務承包工的勞動報酬,由勞務承包方負責按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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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費用的管理問題 為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資總額的宏觀調控與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第73號主席令),從2013年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在核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時,除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核定企業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外,還應對勞務外包(不包括建筑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下同)發包費用和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依法進行核定,并按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防止企業借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用工的名義逃避工資總額監管、稅收征管和座支套支現金濫發工資外收入。中央駐贛企業和省屬企業的勞務外包發包費用和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核定(其中,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由省國資委負責核定),企業應當如實填報《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和勞務外包費用申報表》(見附表),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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