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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勞動人事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時間范圍 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1、按參加工作時間調整 ①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員,每月增加8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5元; 2、按退休時間調整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每月增加65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每月增加45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種調整標準條件的,按標準高的執行。 3、退職人員每月增加35元。 4、退休、退職人員按照上述標準調整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再增加一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5、按照上述標準調整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滿70-79周歲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元,已滿80周歲及以上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3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級職稱人員的科技人員,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具有正高職稱退休人員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職稱(含高級工人技師)人員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軍隊轉業干部和原工商業者按上述標準調整后,仍低于當地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到當地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局審批后,由社會保險局或退休人員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要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協調配合,確保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順利進行,務必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加大各級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