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侵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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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損害的賠償責任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機動車之間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損害,如果能夠明確各自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處理,由機動車之間各自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無法明確責任,且每個機動車的肇事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1的規定,由各機動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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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第三者的認定問題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的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因機動車顛覆、傾斜等脫離了被保險機動車輛造成損害的,不宜視為受害人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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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關于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理問題 機動車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參照適用《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5條的規定,由賠償義務人在相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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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予以賠償的問題 機動車貶值損失一般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雖已恢復,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損失,其實質為民法理論上所稱的純粹經濟損失。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予以賠償,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認定受機動車本身狀況、機動車的用途、市場價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多變性和不可確定性。因此,不宜支持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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