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各類用人單位: 根據我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調整的情況,現就調整失業保險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貼1%,個人繳納0.2%。 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失業保險費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個人繳納0.2%。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