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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市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的精神,現對我局印發的《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津人社局發〔2009〕22號)有關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增加繳費方式。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躉繳15年的方式繳納養老保險費,躉繳15年期內參保人不得繼續繳費,15年期滿后可繼續按年繳費。 二、增設繳費檔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年繳費的按照繳費基數的5%、10%、20%、30%四個檔次,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檔次繳費;躉繳費的按照繳費基數的10%、20%、30%三個檔次,由城鄉居民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三、增加政府補貼。市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于一次性繳納15年費用的人員,市財政按照規定的標準自繳納養老保險費當年起逐年給予補貼,對于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享受的補貼不滿15年的,在計發待遇前按照當年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 有條件的區縣可在市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二)市和區、縣政府補貼;(三)利息。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